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点击:
县财政局、县物价局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
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
远财综[2008]180号
县直各单位、各乡镇财政所: 现将省财政厅、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《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》(财综[2008]47号)转发给你们,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。
二00八年九月十七日
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
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
鄂财综发[2008]32号
省直有关部门,各市、州、省直管市,林区、县市财政局、物价局: 现将财政部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《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》(财综[2008]47号)转发给你们,并将我省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事项通知如下,请一并遵照执行。 一、登记失业人员、残疾人、退役士兵以及毕业两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,凡从事个体经营的,除免交财综[2008]47号文件减免的收费项目外,我省按照管理权限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、证照类和管理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也实施减免。具体包括: (一)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(包括开业登记、变更登记、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等)、个体工商户管理费、集贸市场管理费、经济合同鉴证费、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; (二)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; (三)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、卫生质量检验费、预防性体检费、卫生许可证工本费、医疗机构登记费、医疗机构校验费; (四)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(含证书费); (五)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、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、湖北省社会保障IC卡工本费、职业技能鉴定费(就业援助对象生活确有困难的,在通过初次技能鉴定时,免收职业技能鉴定费用;对持《再就业优惠证》人员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鉴定费用,按省规定标准减半收取); (六)体育部门收取的体育市场管理费(仅对武汉市)、体育市场经营许可证工本费; (七)交通部门收取的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工本费、公路运输管理费、水路运输管理费、船舶登记费、船舶证明签证费、道路运输证工本费; (八)教育部门收取的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发展费; (九)商务部门收取的饮食服务经营资格证工本费; (十)林业部门收取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; (十一)水利部门收取的防汛费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、河道采砂管理费(长江除外); (十二)建设部门收取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、环卫费(限于将垃圾处理单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地方)、室内装饰行业管理费; (十三)公安部门收取的暂住证卡工本费、特种作业许可证工本费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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